顧客送洗衣物時,請索取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,洗衣業者於憑單   上須載明業者之名稱、電話、地

 

址。 顧客遺失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,應立即通知洗衣業者。若怠於 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者,

 

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過失,不負損害  賠償責任。顧客未提示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,或委託第三人代

 

領衣物者,洗 衣業者得請求出示身份證明,登錄存檔並請求簽收。顧客送洗衣物前,應先檢查現衣

 

物有特殊污漬、裂縫、鈕釦鬆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之情形者,並請告訴洗衣業者;若  因

 

怠於告知致衣物發生損害時,洗衣業者之賠償責任得減輕或免除之。顧客於衣物送洗前,應自行檢

 

查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並自行取出如有遺失除非顧客能舉證,否則,洗衣業者不負賠償責任。若業

 

者發現上述物品應以妥善管理注意,保管並返還之。顧客送洗衣物一律遵照送滌標示處理,若顧客

 

自行指定洗滌方式因而產生毀損、滅失者,洗衣業者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顧

 

客送洗衣物若無洗滌標示,洗衣業者應依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,其因此所造成毀損、滅失

 

,洗衣業者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無須負賠償責任。(衣物所有人得視具體情況依向服飾製造商

 

或銷售業者請求其因無標示或標示錯誤所致衣物毀損之賠償。)洗滌標示不正確送以洗衣物滅失者

 

亦同。洗衣業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,未約定期間者,應於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。

 

逾前項期間五日後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,洗衣價應予減半。 送洗衣物完成洗滌後,顧客逾前條所定

 

期間未取回者,洗衣業者應免費保管一個月。顧客逾前項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者,洗衣業者  得按每日

 

每件依洗衣價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之必要費用,但其數額不得逾保管六個月之總額。 賠償請參照

 

經濟部商業司規定之洗衣定型化契約賠償。  因送洗衣物發生糾紛時,顧客或洗衣業者得請求台北市

 

洗衣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機關、團體進行調解。 

 

前項調解如需鑑定責任歸屬,得向台北市洗衣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請求公會協助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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